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我校体育运动队(以下简称“运动队”)自筹经费再次外出参赛行为,保障队员安全、明确管理责任、激励竞技成绩,结合学校及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运动队以自筹经费形式参加校外体育赛事(包括但不限于省级、国家级商业赛事、邀请赛等)。
第二章 赛事申报与审核
第三条 赛事规程提交
运动队须在参赛前向学院教学副院长提交赛事官方规程(含主办方资质、比赛时间、地点、项目设置),评估该项比赛是否有必要参加;
所有参赛队员、教练及随行人员需提交书面承诺自觉遵守本规定并签字提交至学院。
学院审核通过后,走OA申请流程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参赛。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带队参赛要求
教练员必须亲自带队参赛,不能由学生自行参赛。
第五条 保险购买
所有参赛队员、教练及随行人员必须自行购买覆盖全程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需涵盖出发至返校当日。未购买保险者禁止参赛。
第五条 出行安全
运动队外出参赛须严格遵守《体育法学院运动队训练与参赛管理办法》,若出行过程中产生安全问题,由受害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成绩认定与奖励
第六条 成绩认定
参赛成绩以赛事官方发布的结果为准,运动队需提交成绩证书、奖牌复印件至学院;
成绩是否纳入学校奖励体系(如评优、加分)需经校体育工作委员会商讨后确定,若成绩被认定,奖励标准参照《新利18官方客服学生体育运动队管理办法》执行;若不认定的成绩,学院可出具书面表扬,但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七条 违规情形
未经审批擅自参赛;
未购买保险或保险不符合要求;
隐瞒安全风险导致事故。
第八条 处理措施
取消队员及教练1年内参赛资格;
情节严重者,移交学校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定由体育法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体育法学院运动队训练与参赛管理办法》
体育法学院
202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