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ESG法治三十人论坛(2025年)在我校成功举办。此次论坛聚焦“ESG的法律回应”,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东南大学、浙江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的多名专家学者参与发言和研讨。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新利18官方客服副校长、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郑少华教授致辞。
郑少华教授指出ESG已成为超越传统法律范畴、深刻影响企业全球竞争格局的核心要素。尽管其内涵大量源于市场标准、行业规范等“软法”而非国家法律或国际公法,但已通过公司治理、产品竞争与市场准入等途径,对企业构成现实且紧迫的挑战。ESG议题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合规层面,更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产品出口与国际市场份额。在此背景下,为ESG注入法治视角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与国内法、国际法及各类软硬法规范的互动,显得尤为重要。回观国内,中国正积极推动绿色市场发展,并致力于占据重要份额。这使得对ESG问题的持续深入讨论,不仅具有学术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本次ESG法治三十人论坛将围绕“ESG的法律回应”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探讨,希望与会专家学者能为ESG法治建设提供更多支持,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出应有贡献。

第一单元 主旨演讲
论坛研讨会分为主旨演讲和专题研讨。主旨演讲由《政法论坛》副主编寇丽主持并点评。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秦天宝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冯辉教授作主旨发言。

秦天宝教授聚焦“ESG背景下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定位”,首先指出ESG一方面体现了人类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与中国“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及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相契合,能推动企业关注长期发展、引导资本流向;另一方面,它也可能演变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在维持发达国家技术优势的同时,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成为不同发展模式竞争的角力场。接着,秦天宝教授比较了中西方在推行ESG时的路径差异:欧美多为市场与监管混合驱动,而中国则呈现强政策驱动特征。在社会维度、治理模式上,双方侧重点亦有不同。最后,秦天宝教授提出未来ESG规制需在信息披露、国际化规则与其他规则的兼容、落实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寻求突破。中国在构建自身ESG体系时,须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推动法律理念转变以及实现内容、标准与执行等多方面的变革。

冯辉教授以“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义务的法律构造”为题,首先阐述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义务的产生,包括规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公信贷与实质公平及社会整体利益。接着探讨了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义务在履约、保证、监督等层面的性质,介绍了包括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在内的规范基础。进而提出既有规范基础存在着内容不明确、侧重审核义务、法律责任手段单一等问题。在对相关立法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覆盖信贷全流程的规范框架:从事前尽职调查,到事中持续监督,再到事后审计与责任溯源。在责任认定方面,冯辉教授建议以“明知或应知”为主观要件,并探索引入补充责任、连带责任及赔偿限额等多元化赔偿责任形态。为保障义务落地,冯辉教授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配套措施,包括实施定向监管激励、推行侵权责任保险、设立行业性风险赔偿基金等。

《政法论坛》副主编寇丽在点评中指出秦天宝教授将其整体系统观一以贯之到ESG领域,分享了关于ESG的定位起源以及ESG的正向和负向作用,并对核心观点进行了精准总结;冯辉教授的研究方法极具启发性,精准契合了ESG议题的跨领域特性,有机融合了国内法与国际法,横跨民商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代表了以现实问题为导向、打破传统学科壁垒的学术新趋势。
第二单元 环保法领域的回应
第二单元的主题围绕“环保法领域的回应”进行,由《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主持并点评。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彭峰研究员的演讲题目是“ESG‘漂绿’风险与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他首先指出在国家战略下,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正逐步形成,但存在着ESG“漂绿”风险。通过国际自然保护地碳中和潜力开发实践,揭示出我国陆域保护地的潜力与特征。认为我国对自然保护地碳中和贡献的研究存在空缺,实践中存在着相关风险。进而在分析“漂绿”的概念、适度性价值及我国规制的局限性以及自然保护地的概念、类型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后,指出现行自然保护地体系立法存在着未关注碳中和目标、资金来源缺乏、“漂绿”规制缺失、活动与法律规定不适配等问题,并提出为碳中和活动“正名”、完善市场激励机制、设计条款防范“漂绿”等建议。

复旦大学法学院李传轩教授聚焦于“企业 ESG 信息披露‘漂绿’规制的反身法路径”,介绍了ESG从提出到全球推进的发展及各国强制披露实践,指出企业存在夸大成效、隐瞒负面行为等“漂绿”问题,进而分析了强制法规制在成本高、适配性差及抑制子系统能动性等层面的不足。最后基于反身法理论,提出培育并广泛融入ESG理念、推动内外部规制手段的协调互动、加强企业自我规制的作用发挥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等建议。

北京大学法学院吴凯杰助理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经济激励制度的体系构建”为题,通过对现行制度的系统性审视,剖析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包括负向激励机制未按照损害担责原则施加足够的经济负担、正向激励制度未按受益补偿原则提供适度的补偿、市场交易制度支持绿色发展原则的潜力未得到充分发挥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生态环境法典经济激励制度的规范构建路径,包括以损害担责原则为指引完善负向激励的税费规则体系,以整合各类经济激励制度的受益补偿功能为重点健全正向激励机制,以落实绿色发展、比例原则为目标推动市场交易制度效能提升。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博士后任文荭的演讲题目是“从分立到协同:ESG 视角下环境信息披露的公私法融合路径”,围绕ESG视角下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协同需求展开,指出当前制度存在公私法“二元分立”困境。进而从法理证成与域外借鉴角度阐述了公私法融合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指出二元分立下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着价值、监管、标准、责任等四重冲突。最后提出应以“双重重要性”原则引领价值整合、构建跨部门协同机制、建立统一披露准则体系与打造阶梯式责任体系的协同治理路径。

《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结合每个发言人的演讲主题进行了点评。其认为彭峰研究员从比较法的角度就ESG“漂绿”风险做了深入的研究,内容丰富,引人深思;李传轩教授引入卢曼的社会系统论,运用反身法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吴凯杰助理教授和任文荭博士后的观点清晰,探讨入微,做出了较有价值的研究贡献。
第三单元 商业法领域的回应
第三单元的主题围绕“商业法领域的回应”进行,由《法学论坛》主编明珠主持与点评。

东南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的演讲题目是“ESG 诉讼的信息披露治理功能”,他指出ESG诉讼兴起源于全球ESG诉讼数量增长、监管滞后、市场驱动等多重因素。认为ESG诉讼信息披露的治理功能体现在多个方面,如强制披露功能、标准设定功能、监督与矫正功能、整合治理功能等。他认为ESG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有效的治理工具,在于司法系统的独立性与抗俘获性、法官的“造法”功能与标准的具体化、私人执法的高效性与激励机制和对“漂绿”行为的精准打击。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陈波副教授以“标准视野下 ESG 信息披露的法治化研究”为题,从我国在环境保护法、证券法、公司法等领域已实现对ESG信息披露的初步规定出发,指出披露范围缺乏统一界定、披露模式不同且适用标准模糊、行政主导的多头监管以及公众参与有限等问题。认为ESG信息披露的正当性不仅体现为ESG信息披露的实体与程序内容的法治化,还应蕴含技术与规范的标准化。因此,标准视域下ESG信息披露的法治进路,应囊括企业和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参与,协调ESG信息披露法律层面的不同规定、兼容监管规则的可比性、以各类标准作为制度补充和基础配套。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翘楚助理研究员的演讲题目是“ESG发展视阙下的公司治理”。其以“相关利益者与股东利益至上之辩”的视角,深入剖析了ESG潮流下公司治理的变革与挑战。通过美国公司法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的演变,揭示了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的强化。然后探讨了相关利益者主义与股东利益至上在日本公司治理中的博弈。最后她指出,在我国公司法的背景下,对公司利益的总括式描述虽能为企业社会责任提供支撑,但存在难以聚焦的困境。因此,应从股东长期利益角度看待公司利益和ESG相关诉求,不宜通过立法强制推行ESG。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孙宝玲以“ESG 视角下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为题,首先指出公司目的多样性及社会责任理论对公司法规范性的影响,强调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随后分析了社会责任条款对传统商业判断规则的挑战,指出管理者履职时面临的特殊利益冲突。最后提出了董事义务司法审查的规则设计,建议针对不同决策事项制定不同的审查标准,对管理者社会责任决策适用中等审查规则等。

《法学论坛》主编明珠对本单元进行了点评。其认为叶榅平教授通过案例分析,将ESG诉讼、信息披露、治理功能有机结合起来,使本研究意义显著;陈波副教授用标准的方式研究法治化问题,对构建统一、可执行的ESG信息披露机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有着很大启发;朱翘楚助理研究员探讨了相关利益者与股东利益至上两大治理理念,研究视角较为宏观,针对ESG入法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孙宝玲讲师有关董事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的阐述发人深省,对相关研究领域做出了富有价值的贡献。
第四单元 其他法领域的回应
第四单元的主题围绕“其他法领域的回应”进行,由《现代法学》编辑部编审邵海主持与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覃华平副教授的演讲题目为“ESG理念下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重构与中国因应”,其从当前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存在失衡现象入手,探讨包括投资条约定位、缔结程序及仲裁机制等成因。ESG理念的兴起对国际投资有着多方面的影响,同时也存在着投资者承担义务形式的不确定性与东道国规制权的程序性权利缺失等问题。就此,她提出应重构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关系的路径,包括强化东道国规制权与公共利益保护、明确投资者义务、明晰投资保护相关实体待遇条款的边界等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条约形式确立实践中追究投资者义务的间接方式、通过条约形式赋予东道国针对投资者不法行为直接提起仲裁的权利等程序规则。最后,她指出ESG理念符合我国全球治理与全球发展倡议的价值取向,我国在重构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时应重点关切投资者角度与东道国角度的相关内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周游副教授以“ESG 入法之反思:从规则到实践”为题,其从公司法已纳入ESG相关条文入手,强调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ESG作为环境、社会与管治的综合理念,存在一定的底层逻辑。他指出,ESG入法难点在于主体需求存在着差异化,股东与利益相关者对ESG的关注度不一。从法学视角看,需防范ESG滥用风险,明确法律责任,并强化商经法联动。强调ESG入法应完善而非摒弃现有规则,并关注国企合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重点。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旨钰聚焦于“ESG 理念下竞争法的制度检视与法治回应”。指出ESG理念与竞争法在环境、社会责任和治理维度上目标一致,可协同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剖析了ESG理念下竞争法面临的挑战,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竞争法豁免制度适用的复杂挑战、竞争法框架中平台社会责任制度的供给缺失和竞争合规发展的成效不足。最后,他提出了竞争法的发展路径,包括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竞争评估制度再造、竞争秩序下平台社会责任的监管模式革新和竞争合规下企业激励机制的系统构建。

新利18官方客服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周陈的演讲题目为“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指出企业因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生态产生的债务,其所对应的债权即环境债权。进而通过对环境债权概念和构成的界定,探讨环境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包括政府债权保护的社会本位、市场经济的破产宪法性理念和破产政策的利益衡量理念。最后提出企业破产中环境债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构建,应确定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明确环境债权人的参与地位和建构代偿机制。

《现代法学》编辑部编审邵海在点评时表示,上述发言使他受益匪浅。其指出,ESG 概念是舶来品,目前对其内涵、外延和边界的认知还不统一,需进一步加以厘清。且ESG概念如何与既有立法相衔接,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做学术研究时不必逢新必应,而应更为注重提炼学术问题。
闭幕式
闭幕式由上海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飞教授主持,上海司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丁茂中教授进行总结。丁茂中教授向所有拨冗莅临本次会议的专家学者致以诚挚的感谢,在会议期间,各位专家学者以高度的学术热情与专业素养积极投入研讨,为会议贡献了诸多真知灼见,使得本次会议收获了丰硕且极具价值的学术成果。衷心期待各位专家学者能够一如既往地关注新利18官方客服的发展,随时来校交流指导。



